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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组织的换届选举

时间:2012-07-11 10:3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机关党组织的换届选举
 
(1)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必须按期改选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按期进行改选。这是因为,按期改选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有利于更好地发扬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党的工作;有利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密切党群关系。能否按期改选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是关系到是否认真执行党章的问题。因此,决不能以种种借口拖延时间;如果长期超过改选时间而又无正当理由者,党员有权提出要求,上级党组织应予恰当处理。
  (2)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和预选
  差额选举,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不等额选举。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直接选举,是指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或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的选举方式。
  预选,是在正式选举之前,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的预备性选举。采取预选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也要概括多数人的意见,然后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预选,被选举人在预选中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的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选举候选人。
  (3)选举有效和无效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4)当选人的确定
  根据选举工作条例规定,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5)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
  根据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这里的应到会人数,即由选举产生的党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这里的应到会人数,即由选举产生的党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按规定需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有选举权的全体党员。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6)候选人提名的原则和程序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该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班子整体结构合理的原则,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在提名工作开始前,要对广大党员进行教育,使大家懂得提名的原则和基本要求,正确执行上述原则。
  坚持群众路线,组织广大党员充分酝酿提名。
  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或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并认真做好考察工作。
  主要程序是:
  按照候选人及差额比例,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
  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初步人选;
  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按差额比例提出候选人预备名单;
  将候选人预备名单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代表会或党员大会讨论,进行正式选举。
  (7)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包括选举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党龄要求
  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人选,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到这一点。
  (9)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书记和委员应选举那些党性强、作风正,具有较高思想、政策水平,热心机关党的工作的同志担任。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一般不要调动,因特殊情况需调动时,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并及时进行增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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